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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张家兄弟三人,分别为张一、张二、张三,张父、张母均早已过世,张一由于先天心脏病一生未婚未育,张二育有一女张花。2016年张二去世,2021年张一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张一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该房产被张三堆放杂物。2021年9月,张二之女张花离婚后带一女儿无处居住,便找到张三要求清理张一房屋中的杂物,自己和女儿居住,张三不同意并称其是张一唯一合法继承人,该房产应由自己独自继承。2022年3月,张花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代位继承张一的房产份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张花和张三各继承被继承人张一的房产二份之一份额。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民法典》在《继承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在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张一去世,没有遗嘱,其无儿无女,父母早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张二和张三,而张二又先于张一去世,故应由张二女儿张花代位继承应当由张二继承的房产份额。
律师提醒
《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的意义: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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