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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能用来抵押贷款。根据规定,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获得房产权,并且没有限制出售或转让的特殊规定,或者限制期限已到期,那么这些安置房与普通住宅没有区别,可以进行买卖。因此,当遇到资金问题时,可以将安置房抵押来申请贷款。
进行安置房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房已取得房产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3、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安置房抵押贷款:
1、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填写纸质申请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资料。
2、银行在经历调查、审理流程后,审批通过后签订受理相关合同。
3、持资料前往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在房管局办理抵押预告。
4、银行签贷款合同,银行人员去房管局拿取抵押预告。
5、银行放款,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直至款项结清。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安置房抵押贷款前,需要对安置房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了解银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以免因不了解流程或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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